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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疆修订奶业条例
发布者:华北牲畜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次数:6836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严格了奶畜养殖,强调把好乳品质量安全第一关。

  条例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规定鼓励和支持奶畜养殖者、企业和个人根据奶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改散养为集中饲养,并明确要求设立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同时,条例还强化了对生鲜乳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管,明确规定养殖奶畜不能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对奶畜要进行强制性免疫,优化种群结构,大力推广科学喂养方法。

  条例还加强了对生鲜乳收购的监管,对中间环节的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要建立生鲜乳收购的市场准入制度,收购生鲜乳必须取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和市场交易秩序。

  现在在乌鲁木齐的一些农贸市场或大型小区都可以见到销售“散装奶”。针对以往散装奶“小、散、乱”和无人监管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生鲜乳销售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规定散装奶应当在销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销售。销售生鲜散装乳,要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奶畜健康证明,符合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保鲜、卫生的盛装容器。这些规定对于改变散装奶长期以来“无人监管、打游击”的销售模式,保证散装生鲜乳质量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上一页:新疆修订奶业条例
下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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