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省**市**县签署:
**马术俱乐部(下称“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下称“委托方”):
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自愿将其拥有的马匹寄养于受托方处,受托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寄养。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并承诺一致遵守如下条款:
一、寄养马匹描述及交付:
1、寄养马匹姓名、品种、性别、年龄、毛色、体重、价值等
序号
马匹姓名
品种
性别
年龄
毛色
体重
价值
2、寄养马匹的交付:
1).本协议签署后 天之内,委托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寄养马匹交至受托方马厩;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到其指定地点接受马匹的,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予以说明,所产生的接送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2).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方交付的马匹时,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寄养卡。
特别说明:寄养卡属物权凭证,是寄养过程中提取马匹以及寄养期限届满后取回马匹的直接凭据。根据民法原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方有“见卡即付”的法定义务,即,受托方在拟提取马匹人出示寄养卡后,经合理查验,只要该卡非仿冒卡,受托方就有义务向出示寄养卡者交付相关马匹,而该提取马匹人是否就是委托方本人在所不论。受托方只有验证寄养卡的义务而无验证持卡人的义务。因而,委托人应特别注意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1款第4)项、第八条第4款关于寄养卡出示、寄养卡遗失告知以及相关免责事项的规定。
二、 寄养期限:
1、双方约定:寄养期限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委托方若需延长寄养期限,应于期限届满前30天书面告知受托方。
3、委托方若需缩短寄养期限,应提前30天告知受托方,并在需要结束寄养之日前往受托方马厩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寄养费用及缴纳方式:
1、寄养费由下列费用构成:管理费、饲料费、清洁费、美容费、训练费等;
2、寄养费用每月 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按季度于每季度的前 日内结清;若委托方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寄养费,则该寄养马匹可享受如下优惠:
1)免费延长 个月寄养期;
2)在寄养期间,寄养马匹免费食用苜蓿草、精料、豆粕,免费接受受托方专业人士提供的清洁、训练服务。
四、寄养马匹的管理内容:
1、受托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寄养马匹,建立马匹详细档案。
2、合理安排并执行马匹作息时间。
3、马厩:单间饲养,保证单只马匹在马厩中的活动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保证马厩通风。
4、饮食:委托方所寄养的马匹每日饲喂4次;饮水5次(可根据寄养马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美容:受托方每3天对寄养马匹提供一次洗澡服务,并不定时提供被毛梳理服务。
6、活动:每天安排不少于 小时的户外活动(若受托方安排的户外活动时间和委托方当天的骑乘时间相冲突时,优先安排委托方骑乘,在确有必要时,再安排户外活动)。
7、训练:每天免费安排 次常规训练。特别训练需根据委托方的特别委托而提供并收取相关训练费用。
8、卫生:受托方应随时清扫马厩和其它活动场所,保持该场所清洁。
9、医疗:受托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人员和医疗措施,定期对委托方所寄养的马匹进行常规体检并作好记录;在马匹发生健康疾患时,负责及时救治或配合救治。
10、关于隔离观察期的特别约定:
为保障委托方所寄养马匹和受托人管理的其它马匹的安全,委托方马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接受为期45天的隔离观察,隔离期间,该马匹不能享受本协议第四条第6、7款所列服务。隔离期满未出现瘟疫、疾患、狂躁、拒食等不适合寄养情形的,该马匹方能纳入常规管理,享受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服务。隔离期间若出现任何不适合寄养情形的,受托方均有权利随时将马匹退回受托方,并收取相关费用。
五、寄养期间委托方骑乘马匹约定
1、寄养期间,委托方有权随时从受托方马厩提取所寄养马匹以供骑乘或欣赏,但委托方行使前述权利时应以不影响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为限。
2、寄养期间,委托方从受托方马厩提取所寄养马匹时,有义务按照受托方的要求交付寄养卡(以及按要求履行其它必要的登记手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委托方的马匹提取要求。委托方需要将寄养卡交付他人前来提取马匹时,有事先告知委托方或配合委托方查验的义务。
3、寄养期间,委托方拟骑乘或欣赏马匹的,其马匹风险责任自委托方提取马匹时起至委托方将寄养马匹交还至受托方为止转由委托方承担。
4、骑乘安全:
特别提示: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因本协议的签署只产生单纯的马匹寄养法律关系,受托方向委托方依本约收取的马匹寄养费用中不包含骑乘费在内的任何其它服务的费用。因此,寄养期间,委托方(或其随行人员)骑乘马匹的安全风险与受托方无关,受托方并不会在委托方发生骑乘事故时为委托方(或其随行人员)、马匹以及财产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寄养期间,委托方将寄养马匹提取后带出受托方指定骑乘场所骑乘或进行其它马术活动的,自委托方将马匹带离该指定场所之时起,其马匹、人员的风险与受托方无关。
(2)寄养期间,若委托方拟在受托方所属场地骑乘寄养马匹,应当与受托方另行签订《风险自担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后方可在受托方所属场地骑乘马匹,否则受托方将有权不允许委托方在其所属场地进行任何马术活动,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3)寄养期间,委托方携随行人员一同前往受托方所属场地进行骑乘活动的,委托方有义务敦促该随行人员按受托方要求履行必要登记手续并接受安全保护措施,若该随行人员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接受安全保护措施或该随行人员不符合受托方规定的骑乘条件的,受托方有权阻止该随行人员进入受托方骑乘场地,由此造成委托方骑乘活动不便或受阻应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4)寄养期间,委托方(或委托方随行人员)在骑乘或欣赏马匹过程中造成受托方、受托方雇员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含受托方拥有的马匹或受托饲养的其它马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寄养期间,委托方在提取马匹后未归还的,自其应当归还时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受托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究违约责任。
六、双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义务:
1)、在将马匹交付受托方时,书面说明(或按受托方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寄养马匹生活习惯(包括但不限于马匹的饮食习惯、喂饲时间、食量、脾气)、既往病史、兽医电话、地址以及其它委托方认为的必须事项。在将马匹交付受托方时,根据受托方要求,随同交付寄养马匹的相关证件、餐具、清洗用品、护理用品等物品或资料。
2)、寄养期限届满时或寄养期间所寄养马匹出现不适合寄养情形时,在委托方的通知下,及时领取马匹并结清相关费用。
3)、承担马匹非因受托方责任造成的健康(包括死亡)责任和受托方垫付的救护费用。
4)、谨慎保管寄养卡的义务,以及在寄养卡遗失时及时告知受托方的义务。
5)、如约缴纳寄养费用的义务。
6)、在受托方场地进行马术活动时,接受(或敦促随行人员接受)受托方管理、指导的义务。
2、受托方义务:
1)、在寄养前对寄养马匹进行常规身体检查,对于初步检查合格的马匹,受托方应及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观察。
2)、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内容管理、养护寄养马匹。
3)、对于有特别约定的马匹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4)、尽谨慎管理义务:a、合理膳食,防止委托方所寄养马出现拒食、食物中毒等危害马匹健康的事件发生;b、防止马匹串笼,避免因串笼导致马匹因相互攻击而受伤或异性配种事件的发生;c、防止寄养马匹出笼伤害其他马匹或人员;d、防止马匹丢失或遭受其他马匹或人攻击。
5)、在马匹出现疾患时,及时告知委托方或委托方的受托人,并以对待己有马匹同样的态度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
6)、隔离观察期间或常规管理期间,若马匹出现任何不适合寄养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及时办理马匹退回手续。
7)、寄养期间,在拟提取马匹者出示寄养卡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取马匹的义务。
8)、委托方及其随行人员在受托方所属场地进行马术活动时,告知马术活动风险并敦促其注意骑乘安全的义务。
七、马匹交付委托方及费用结算:
1、委托方按季度支付寄养费用。寄养期限届满,委托方应及时在受托方马厩地领取所寄养马匹,并结清全部寄养费用。
2、若委托方怠于领取马匹的,自应当领取马匹之日起,马匹丢失、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至委托方承担,且委托方有义务结清超期领取马匹而给受托方增加的额外费用。
3、在委托方未结清全部寄养费用前,受托方有权留置委托方马匹直至委托方结清相关费用为止(包括留置期间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且留置期间非因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马匹丢失、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至委托方承担。
八、免责条款:
1、因动物心理的复杂性人类难以预见,有些马匹在寄养期间会因更换饲养人而出现情绪抑郁、过度狂燥、拒食、食欲不振等非正常现象从而对可能该寄养马匹或其他马匹或人的正常生活构成潜在威胁。故,双方特别约定:若委托方寄养的马匹出现上述情况时,委托方不得对寄养马匹可能出现的健康下降甚至疾病(包括死亡)追究受托方的任何法律责任,除非受托方在寄养马匹出现上述状况时故意或明显怠于履行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管理和养护义务。
2、因瘟疫、病菌传播在现有技术下尚难以根除,若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造成委托方所寄养马匹发生疾患、死亡事故时,受托方在提供相关证明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寄养期间,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瘟疫、地震、雷电、飓风、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因素或政府行为导致的马匹风险,在受托方提供相关证明时应予以免责。
4、委托方遗失寄养卡时,若委托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已履行通知义务但该通知到达委托方时马匹已被冒领时,基于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2)项关于寄养卡的的特别说明,相关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5、寄养期间,经受托方许可,委托方可以在受托方马厩饲喂所寄养马匹,但因委托方饲喂所造成的马匹健康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应得到完整履行,任何一方违反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20000元。
2、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就该差额承担清偿责任。但守约方的损失应为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的丧失,且应以违约方签署本协议时所能预见的损失为限。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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