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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肉鸭养殖小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发布者:华北牲畜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4518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肉鸭养殖小区的术语和定义、场址选择、总体布局、肉鸭舍建筑、饲养设备与配套设备、饲养管理、防疫管理、环境保护、运行与管理等方面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肉鸭养殖小区,规模肉鸭养殖场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l516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l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5264 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NY5263 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肉鸭养殖小区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个或2个以上养殖单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投入品、统一免疫程序、统一销售、分户核算的方式从事肉鸭生产,年出栏40000只以上的肉鸭养殖基地。
3.2 全进全出制
同一栋肉鸭舍内,饲养同一日龄同一批次的雏鸭,并且在同一天全部出场。
3.3 重大动物疫病
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或呈暴发流行的二类动物疫病,或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4 场地选择
4.1 建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2 应选择建在地势高燥、向阳背风、排水方便、符合防疫要求的地方。
4.3 土壤质量应符合GBl5168的规定。
4.4 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要求。
4.5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规定。
4.6 场址周围3km内无化工、矿厂等污染源,距其他畜禽饲养场0.5km以上;距干线公路、村镇居民区0.5km以上。
4.7 肉鸭小区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即鸭舍面积)及辅助生产建筑面积按每批出栏1万只肉鸭所需面积计算,总占地面积为8000-10000m2,生产建筑面积(即鸭舍面积)为3000-3500m2,辅助生产建筑面积为350-450m2。
4.8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场。
5 总体布局与要求
5.1 饲养小区建筑布局应按生产区、生活与管理区和附属配套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有绿化带。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
5.2 小区建筑
5.2.1 生产区
鸭舍、更衣室、消毒室、隔离设施等。
5.2.2 管理区
办公室、值班室、饲料贮藏加工室、仓库等。
5.2.3 附属配套区
兽医室、病禽隔离舍、病死禽无害化处理间、贮粪场等。
5.3 严格执行生产区、管理区、附属配套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禽和物品运输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源和疫病传播。
5.4 生活与管理区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或侧风方向上风及地势较高处,生产区应设置在生活与管理区下风高燥处。生产区与附属配套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m:兽医室、病死鸭无害化处理、粪便处理等场所距生产区的距离不少于lOOm。
5.5 小区出入口处设置与大门同宽,不低于运输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和人员消毒更衣间,车辆消毒池两边为缓坡。生产区四周设隔离设施,门口设有更衣换鞋室、消毒室和车辆消毒池。
5.6 小区内道路布局合理,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6 鸭舍建筑
6.1 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建设肉鸭舍。
6.2 鸭舍朝向宜采取南北方向位,一般用支架式塑料大棚加草结构,长80-lOOm,宽10-12m,顶高2.1-2.5。相邻两鸭舍间距不得少于lOm。
6.3 鸭舍地面宜为沙土结构,每批肉鸭出栏后更换一次垫土。
7 饲养设备与配套设施
7.1 饲养设备
包括喂料、育雏器、粪便及污水处理、消防、消毒、通风、给排水等没备。
7.2 选用与生产相配套的供水设施。
7.3 生产和生活污水采用暗沟排放。
7.4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
7.5 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8 饲养管理
8.1 饲养制度
实行全进全出制,规模较大的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
8.2 饲养方式
肉鸭宜采用旱养,雏鸭饲养方式为地面平养或网上饲养。
8.3 引进肉鸭时,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鸭场引进,且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从外省引进肉鸭,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
8.4 引进的肉鸭必须经规定的疫病检疫呈阴性,并隔离饲养观察后,确认为健康者方可进场饲养。
8.5 饲养管理要求
8.5.1 肉鸭按NY/T 5264的要求进行饲养管理。
8.5.2 高温季节宜采用纵向通风、湿帘降温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保温防寒。
8.6 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要求
8.6.1 小区所有兽药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治疗用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
8.6.2 肉鸭兽药的使用参照NY 5035执行。
8.6.3 严禁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及其它化合物。
9 防疫管理
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9.2 建立卫生防疫和消毒管理制度,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9.3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工作应符合NY5263的要求。
9.4 小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和犬、猫等动物。禽产品不得带入小区内,小区兽医诊疗室不得对外开放。
9.5 消毒
9.5.1 保持小区和鸭舍环境卫生。
9.5.2 小区应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大门设专职人员,负责来往人员、出入车辆的消毒工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药液,并保持有效浓度。
9.5.3 鸭舍进鸭前6天,封闭门窗,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2毫升、高锰酸钾21克熏蒸24小时(温度20℃~25℃,湿度80%)后,通风2天。
9.5.4 用具、设备如饮水器、料桶等使用前后进行浸泡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置阳光下暴晒2~3天后放回鸭舍。
9.5.5 工作人员进入鸭舍前应洗手,穿工作服、工作鞋,脚踏消毒剂。
9.5.6 每批鸭出栏后,鸭舍应空置2周以上,更换垫土、彻底清洗、消毒。
9.5.7 不得在鸭舍内宰杀鸭。
9.6 免疫
9.6.1 疫苗必须购自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部门。
9.6.2 疫苗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温度在冰柜、冰箱内贮存。
9.6.3 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并按说明书规定的稀释液和倍数稀释。已打开瓶塞和稀释后的疫苗,必须在4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9.6.4 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强制免疫后应填写免疫记录,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免疫证明。
9.6.5 其它一般疫病的免疫,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由小区兽医根据当地疫情和肉鸭的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确定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9.7 疫病监测
9.7.1 小区兽医人员应定期对肉鸭进行临床观察,做好小区鸭病检测,并详细记录。
9.7.2 小区应接受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疫病监测。
9.7.3 肉鸭出栏时,凭疫病监测、免疫证明,按规定时限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9.8 疫病控制和扑灭
9.8.1 小区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诊断。
9.8.2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小区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9.8.3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小区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配合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紧急防控措施。
9.8.4 发病死亡鸭的处理应符合6B 16548的要求。严禁乱抛乱弃、宰杀食用或出售。
10 环境保护
lO.1 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0.2 应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lO.3 粪便清除之后,应通过生物发酵处理达到GB 7959的要求。
10.4 鸭舍排出污水要流向污水池,经处理达到GB 18596要求后,再向外排放。
10.5 小区内应进行绿化。
11 运行与管理
11.1 成立管理机构(管委会、协会等),负责小区管理。
11.2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11.3 聘任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11.4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上岗。
11.5 做好引种、饲料、用药、消毒、免疫、监测、发病和治疗情况、无害化处理、饲养日记等记录,所有资料应按时整理、分析,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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