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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宣传要点
发布者:华北牲畜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3363
最近,国务院颁发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为了便于宣传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我们草拟了这个宣传要点。
一、牲畜交易税的历史和现状。
牲畜交易税,在全国解放以后就规定是开征的税种。但一直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法。各地区一般都参照解放前革命老根据地对牲畜交易征税的办法,规定征收交易税的牲畜有牛、马、骡、驴、骆驼、猪、羊七种,向购买牲畜者征收。一九五三年十月,经中央决定,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一部分地区停征了这种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在农村中各项经济政策和各种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社队集体、社员个人以及专业承包饲养大牲畜的数量增长很快,牲畜交易量也迅速增加。不少地方和个人来信建议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目前已有广西、安徽、河南、贵州、云南、河北、山西、湖北、辽宁、陕西、吉林、内蒙十二个地区先后恢复对购买应税牲畜征税。加上原来一直征收的五个地区,现在共有十七个省、市、区征收此税。鉴于上述情况,为了统—税制,国务院制定颁发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二、为什么要征收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就买卖应税的大牲畜,在成交(包括互换)时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近几年来,由于牲畜需求量扩大,有些人乘机从事高价转手倒卖,损害农民的利益。为了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正当的牲畜交易,并健全法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征税后,对购买牲畜者来说,取得了纳税凭证,牲畜所有权就有了法律保护。对出售牲畜者来说,税务部门通过征管工作,可以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和打击违法活动,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正当的牲畜交易。对国家来说,征收牲畜交易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四化建设积累资金。总之,征收牲畜交易税,既有利于个人和集体,也有利于国家。因此,凡进行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照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牲畜交易税的负担如何?有哪些照顾规定?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是比较低的,只按牲畜成交额的百分之五交纳,一头价值四百元的牲畜,交纳二十元税款就行了。而且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牲畜交易,规定给予免税。如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均给予免税。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牲畜交易外,条例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其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规定,公布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需要免税的牲畜交易。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的集中统一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抗税怎么办?
为了严肃纳税纪律,条例对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规定有罚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指使、授意和怂恿进行这些违法行为的,也属于偷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抗拒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手段,都属于抗税行为。唆使、包庇这些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对于这些违反纳税纪律的问题,都要区别不同情况,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五、大家都要支持征收牲畜交易税的工作。
维护国家税收,人人有责。对不依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纳税义务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税务违章案件,除为举发人保密外,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征收牲畜交易税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要和工商管理、公安、卫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把牲畜交易市场管好搞活,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要把政策执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经常向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上的支持。要教育群众自觉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法令,督促纳税义务人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政策讲清楚,把征收这种税的道理说明白,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会得到广大纳税者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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